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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民间医药协会章程
添加时间:2019-03-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新宁县民间医药协会”,缩写为“新宁民间医协”。

第二条 民间医协是县科协领导下的民间医药工作者和民间医药爱好者自愿结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民间医协的宗旨:挖掘和弘扬民间医学,搜集和整理民间医药的验方、单方和秘方,充分发挥民间医药就地取材,方便群众,花小钱治大病的作用,促进我县民间医疗水平的提高和服务态度的改善,为提高我县人民健康水平做贡献。
第四条 民间医协接受县科协的业务指导和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民间医协的住所:新宁县金石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加强民间医药工作者和爱好者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信息沟通,组织学术和经验交流了;
2、   发掘搜集和整理民间医药的验方、单方和秘方,并推荐介绍出书;
3、   维护和协调民间医药工作者采用民间传统疗法治病的合法权益;
4、   开展民间医疗咨询、医技调查、医技开发、医技培训、医疗服务,兴办民间医疗实体等;
5、   开展与有关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6、   表彰奖励先进民间医药工作者,为推进和发展我县民间医药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承认本会章程,掌握一定民间医药技术,有一技之长的民间医药工作者和爱好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须提交会员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   凭会员证在全县范围内以民间疗法为患者治病,并收取合理的医疗费;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优先获取本会的信息和有关服务;
4、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年满70周岁以上的新老会员和残疾人员可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按规定缴纳会费;
3、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一切工作;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有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3、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及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或会员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其职权是:
1、   执行会章和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组织实施;
2、   讨论研究产生会长一人,常务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3、   主持本会的一切日常工作;
4、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职权是:
1、   领导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2、   接纳新会员。
第十七条 常务工作会每月召开一次,日常工作由会长、常务会长、秘书长主持处理。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业务素质好;
2、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代理法人代表。职责凡涉及到法人代表有关的重要政策问题,须经法人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举办实体和医疗咨询服务等收入;
3、   民间医技培训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设会计、出纳、实行财、物分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会员滥用药物,违反医疗操作技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会如解散或停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章程2005年10月10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宁县民间医药协会